河南省黄泛区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某某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24民初1368号之三
原告: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城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杨允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祥锋,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农场绿原区交通路**。
法定代表人:高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书志,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国庆,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524民初13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2260000元(期限一年),本院依法对被告河南省***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现无保全被告河南省***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省***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226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立林
审 判 员  万永忠
人民陪审员  刘冬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谋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