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24民初1368号之三
原告: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城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杨允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祥锋,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农场绿原区交通路**。
法定代表人:高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书志,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国庆,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524民初13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2260000元(期限一年),本院依法对被告河南省***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现无保全被告河南省***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省***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226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立林
审 判 员 万永忠
人民陪审员 刘冬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谋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