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泛区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某某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24民初1368号之二
原告: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城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杨允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祥锋,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农场绿原区交通路**。
法定代表人:高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书志,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国庆,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8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422100元,并支付从2015年6月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4.75%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的违约金;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9日,因工程项目需要,被告在原告处购买设备,双方签订《***农场污水处理项目工程全套设备供货、安装、调试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污水处理设备,合同总价款为12300000元。该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条款,直至交货、安装、调试、验收,但截至目前,被告仅支付原告10500000元,尚欠原告设备款1800000元未付。同时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从规定的支付期最后一天开始,对未付部分按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支付该未付部分设备款的利息,直至付清时止,故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422100元违约金。上述款项经原告催要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如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合同纠纷所涉及合同主体除本案原、被告外,尚有***农场污水处理管理中心和河南黄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案诉讼主体存在遗漏,原告需要进一步明确诉讼主体后再行协商或诉讼解决,原告的起诉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立林
审 判 员  万永忠
人民陪审员  刘冬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谋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