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泛区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某某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2民初2780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6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被申请人:河南省***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农场绿原区交通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175440091C。 法定代表人:高彬。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河南省***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西华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名下同等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西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的(2020)豫1622民初27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账号16×××56)存款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2021年8月2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上述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账号16×××56)存款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 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