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2民初2780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6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被申请人:河南省***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农场绿原区交通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175440091C。
法定代表人:高彬。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河南省***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西华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名下同等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西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的(2020)豫1622民初27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账号16×××56)存款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2021年8月2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上述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账号16×××56)存款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 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