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川路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新县交通运输局与河南三川路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豫1523民初391号
原告:新县交通运输局。
法人代表:扶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男,汉族,1990年5月26日出生,河南新县交通局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庆勇,河南庆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三川路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慧。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男,汉族,1989年1月26日出生,河南周口市川汇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辉,男,汉族,1985年7月19日出生,郑州市中原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新县交通运输局诉被告河南三川路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4月10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县交通运输局向本院提供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10月11日签订的《合同协议书》;2、责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53.57万元人民币,并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我单位将新县贫困村公路与危桥改造项目XXQL-2017-2-1标段进行招标,被告投标后中标该项目,此后我单位与被告签订了《合同协议书》等相关合同、协议(详见附后合同),合同约定我单位将该项目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建设,该项目中标合同价为:178.5879万元人民币,项目工期为120天,项目开工日期为2017年10月。2017年10月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2017年11月我单位按约定支付给被告工程款53.57万元。2018年3月被告无故停止施工,我单位多次要求被告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但截至到目前,该项目工程至今仍处于停止且未完工的状态;被告拒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导致该工程严重超期,项目至今未能投入使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保护权益。
庭审中,原告新县交通运输局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河南三川路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前期施工所欠农民工工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三川路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新县交通运输局签订的关于2017年第二批贫困村农村公路与危桥改造项目XXQL-2017-2-1标段的《合同协议书》;
二、本工程定于2020年5月20日由被告三川路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重新开始组织施工,工程需要根据公路工程规范施工,施工全程需要接受原告指定的工程监理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完工期限为开工后50天内;
三、本工程剩余工程款付款方式为:1、待三座桥梁的桥面铺设完成后,依法进行第一次验收,验收合格后原告新县交通运输局再向被告三川路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总工程款的30%;2、待总体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原告新县交通运输局定于60天内将扣除总工程款5%质保金的剩余工程款支付给被告三川路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四、被告三川路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应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所有农民工工资纠纷均由被告负责处理承担;
五、工程合同之外的工程量变更问题,由双方现场确认后,按照正常的工程变更程序进行验收结算。
本案诉讼费10157元,减半收取5079元,先由原告新县交通运输局垫付,后期原告在与被告进行工程款结算时扣除。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兴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