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川路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新县交通运输局、河南三川路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523执917号
申请执行人:新县交通运输局,法人代表:扶鹏。
被执行人:河南三川路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慧,地址:河南省周口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县交通运输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三川路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3民初3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三川路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1523民初3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亚诚
审判员  郑 磊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