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川路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三川路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6**执恢70号
申请人:河南三川路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49217842L,住所地周口市庆丰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照光,男,1959年9月18日出生,回族,住太康县。
本院在执行河南三川路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照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8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照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2018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照光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照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8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照光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4、2018年4月10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经上述执行活动,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太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万方超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