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太民初字第2552号
(2015)太民初字第2552号之三
原告***。
被告***。
被告周口市建通公路工程公司太康工程处。住所地:太康县城关镇谢安路西段路北。
负责人***,该处经理。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被告周口市建通公路工程公司太康工程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六年三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