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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周口市建通公路工程公司太康工程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太民初字第2552号 (2015)太民初字第2552号之三 原告***。 被告***。 被告周口市建通公路工程公司太康工程处。住所地:太康县城关镇谢安路西段路北。 负责人***,该处经理。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被告周口市建通公路工程公司太康工程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六年三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