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民初9708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中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志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邓红娟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于瑞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