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民初9708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中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志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邓红娟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于瑞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