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中顺路桥有限公司

浈江区长安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周口市中顺路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粤0204执63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浈江区长安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经营者***)与被执行人周口市中顺路桥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204民初47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4452.57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22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将所欠款项本息结清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同时将本案执行费567元缴清。本案现以执行完毕结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本案执行完毕不服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