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中顺路桥有限公司

***、周口市中顺路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5809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6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周口市中顺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阳城大道摩根国际21层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538804369。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4年1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与被告周口市中顺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