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5809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6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周口市中顺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阳城大道摩根国际21层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538804369。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4年1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与被告周口市中顺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