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881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6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周口市中顺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阳城大道摩根国际21层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538804369。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4年1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与被告周口市中顺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