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6民初186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4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舰,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潢川县交通运输局。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宁西路潢绣嘉园南侧约8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11411526565109329D。
被告:潢川县农村公路管理所。
住所地:潢川县环城东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该所所长。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12411526MB0Q376759。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阳市潢川县声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口市中顺路桥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阳城大道摩根国际21层B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538804369。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2年7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女,汉族,1954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男,汉族,1956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潢川县交通运输局、潢川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周口市中顺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琪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