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203民初2082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对原告****与被告***、施翼君、株洲高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湘0203民初2082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湘0203民初2082号民事裁定书中第3页诉讼费用负担“原一审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0168元,减半收取计350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0084元,由原告****负担。”补正为“原一审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5084元,减半收取计175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5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程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程美枝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青
书记员*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