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高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株洲高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5356号 原告:***,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申请强制执行,代签法律文书等。 被告:株洲高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898号高科总部壹号A座13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晏著生,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原告***与被告株洲高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晏著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申请缓交本案全部诉讼费,经本院审查依法同意原告***缓交诉讼费至本案判决前。本院经过开庭审理本案后,于2023年2月9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伟 良 人民陪审员 陈 宜 鹏 人民陪审员 龙  近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周 颖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