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高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株洲高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欧阳根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民终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高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898号***号A座13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根华,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晏著生,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湖南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株洲高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阳根华及原审被告晏著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人民法院(2020)湘0203民初4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株洲市***人民法院(2020)湘0203民初41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株洲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株洲高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39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