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民终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高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898号***号A座13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根华,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晏著生,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湖南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株洲高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阳根华及原审被告晏著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人民法院(2020)湘0203民初4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株洲市***人民法院(2020)湘0203民初41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株洲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株洲高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39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