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昆仑建筑有限公司

閰县昆仑建筑有限公司、新林茶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3民初2号
原告新县昆仑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明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冰川,河南豫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新林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青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宏,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扶中原,河南庆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新县八里畈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潘国鹏,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邱蕾,该镇党委委员、副镇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天明,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新县昆仑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林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新县八里畈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新林茶业有限公司系新县人民政府投资成立的新县翡翠茶叶开发公司与日本东京华豫交易株式会社共同投资设立。因被告新林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改制,原告新县昆仑建筑有限公司应以新县人民政府为第一被告提起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新县昆仑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74元,退还原告新县昆仑建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刚
人民陪审员 上官林英
人民陪审员 杨 卫 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升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