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昆仑建筑有限公司

新县昆仑建筑有限公司、新县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23执恢54号
申请人:新县昆仑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3747448735K,法定代表人:徐明山,该公司经理,地址:新县城关产业集聚区。
被执行人:新县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3692176903N,法定代表人:李晓永,该公司经理,地址:新县城关产业集聚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县昆仑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县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3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新县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民再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5民终1530号民事判决和新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3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1523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亚诚
审判员  郑 磊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游海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