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902民初1081号
原告:洪江汇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验军管理区后力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七台河宝泰隆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红鲜村。
法定代表人:秦怀,职务:总经理。
原告洪江汇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七台河宝泰隆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洪江汇海科技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交说明一份,表示被告已将欠款给付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洪江汇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柳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