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04民初847号
原告:洪江汇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验军管理区后力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建材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洪江汇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洪江汇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洪江汇海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洪江汇海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洪江汇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洪江汇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