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902民初13号
原告:洪江汇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七台河******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洪江汇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七台河******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洪江汇海科技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交说明一份,表示被告已将欠款给付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洪江汇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于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