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孚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孚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南洋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04民初4468-1号
原告天津孚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洋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海河科技园区聚兴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103869008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孚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南洋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天津孚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孚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孚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艳萍
人民陪审员张丽
人民陪审员欧阳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轩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