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孚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美好家园景观公共设施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孚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美好家园景观公共设施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孚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5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民(商)初字第25437

原告北京美好家园景观公共设施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广源西街92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成,男,19682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男,1976411日出生。

被告天津孚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家园景观公共设施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好家园公司)诉被告天津孚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美好家园公司于201512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美好家园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好家园景观公共设施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美好家园景观公共设施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六百五十元退还原告北京美好家园景观公共设施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