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通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桓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4128号之一
原告:南通市通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国动产业园**201。
法定代表人:袁克,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辉,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姚欢,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桓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南路********-4。
法定代表人:牛兆攀。
原告南通市通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桓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市通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18元,依法减半收取计780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市通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孟园园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广楠
书 记 员 黄 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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