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正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天正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6民初191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煜,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新疆天正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桃园路90号。
法定代表人:李喜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跃北路8-11号。
法定代表人:顾李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天正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标的356845元,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9000元,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3326.34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3301.34元。
 
 
 
审  判  员   董 莉
 
 
 
二 ○ 二 ○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贾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