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正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天正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执58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东站路****。
法定代表人:惠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兵,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天正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桃园路**>
法定代表人:李喜玲,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天正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39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47875.19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547875.1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1月3日、2021年12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存款。
3.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向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提交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4.本院经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限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6.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建  忠
审判员     吾斯曼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邱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