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正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天正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民初5283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天正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桃园路90号。
法定代表人:李喜玲,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天正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78.56元,减半收取计2,439.28元,原告**未预交。
审判员  马艳雯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