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正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伊犁通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天正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4021执112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5午02月20日出生,现住新疆尼勒克县。
被执行人:伊犁通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北京路**天阳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疆天正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术齐市沙依巴克区桃园路**。
法定代表人:李喜玲,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伊犁通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天正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作出的(2020)新40民终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人348,301.25元,和自2020年4月起按月支付上诉人***伤残津贴3244.45元,护理费1526.8元,并自2015年7月开始为上诉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现由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30日前付清;2、如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清偿,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40民终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柯 庆 华
审  判  员   阿地力江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伊合巴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