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681执恢42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3月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执行人: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执行人:殷玉红,女,1974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执行人: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相,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启商初字第0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借款本金4974222.22元及利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在4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我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启执字第03853号,于2016年7月4日裁定终结本此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执行。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苏0681民再1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案执行依据即(2015)启商初字第0031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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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金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