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681执7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大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邢卫星,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大富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启商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712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从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被告***、南通大富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318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817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因三被告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156817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
本院审理本案时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启东市天一花园9幢601室、启东市富源花园7幢808室的房屋各一套,执行过程中分别扣划了被执行人***、南通大富服饰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728.25元、239908.05元,前述款项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187452.30元以及转执行费63184元。另外,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大富服饰有限公司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对被执行人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程序。现尚未执行到位6969364.70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执行谈话笔录、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单、扣划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部分存款、查封两处房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对被执行人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启东市人民法院(2015)启商初字第01161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樊涛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