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峰建筑支行与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执恢49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峰建筑支行,住所地启东市。
负责人姚健峰,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健,男,1976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邢春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启东市博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韦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徐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邢春健,男,1974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执行人韦双红,女,1975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执行人韦华,男,1972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执行人胡彬相,男,1959年9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峰建筑支行与被执行人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启东市博豪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春健、韦双红、韦华、胡彬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8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执行人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峰建筑支行借款本金1600万元,支付利息987382.47元(算至2016年11月21日),并支付自2016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16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1‰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执行人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峰建筑支行支付律师费用20万元;三、被执行人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启东市博豪贸易有限公司、胡彬相、邢春健、韦双红、韦华对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人民币645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标的为人民币17251882.4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本案执行费人民币84652.00元,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2017)苏0681执2691号受理执行,2018年8月23日裁定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6月6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邮政快递回执显示被执行人未能签收。
2、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7)苏0681执1279号拍卖被执行人邢春健、韦双红名下位于南通市开发区军××室房产,本案申请人受偿258265.00元;(2019)苏0681执恢743号拍卖被执行人邢春健名下启东市汇龙镇富源花园7幢808室房产、韦双红名下启东市汇龙镇富源花园7幢708室房产,本案申请人受偿30266.00元。
3、2020年6月10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1年6月9日止。如需续冻,请冻结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
4、2020年7月17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5、2020年8月2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胡彬相名下的位于启东市汇龙镇××新村××室、××室、××门面、××仕××室、××室、××综合楼××房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19层A区03室、19层A区04室房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邢春健名下的位于启东市汇龙镇天××花园××室房产;上述房产查封期限至2023年8月26日止,如需续封,请查封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
6、2020年8月2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F×××××别克牌、苏F×××××江淮牌、苏F×××××桑塔纳牌轿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苏F×××××、苏F×××××、苏F×××××轿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胡彬相名下的车牌号为苏F×××××轿车;上述车辆查封期限至2022年8月26日止,但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如需续封,请查封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
7、2020年9月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胡彬相名下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523弄2号7C房产,查封期限至2023年8月31日止,如需续封,请查封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
8、2020年9月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胡彬相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新区××路××房产,查封期限至2023年9月7日止,如需续封,请查封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
9、2020年9月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2020年9月8日,扣划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447.00元,扣划邢春健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442.00元,扣划韦华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18.00元,扣划胡彬相名下银行存款379.00元,合计人民币11286.00元,转本案执行费,统一票据0005230688。
11、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执行过程提出异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现尚未执行到位申请标的人民币16730446.4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681民初8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许 浩
审判员 彭福亮
审判员 袁 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雪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