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81执恢1151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负责人沈健,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虞天威,男,1990年1月1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联系×。
被执行人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邢春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启东市博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韦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徐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邢春健,男,1974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执行人韦双红,女,1975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启东市博豪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春健、韦双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的(2017)苏0681民初46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执行人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90万元,支付利息、复息人民币512376.56元(算至2017年5月30日),合计人民币10412376.56元;二、被执行人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支付以本金99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按年利率7.5%计算的利息及以该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5%计算的复利;三、被执行人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支付以本金99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1.25%计算的逾期利息及以该逾期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计算的复利;四、启东市博豪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春健、韦双红对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人民币4713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标的为人民币10459513.5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本案执行费人民币8581.00元,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受偿被执行人邢春健名下南通军山花园2幢101室房产拍卖款154038元。
2、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受偿被执行人韦双红名下本市富源花园7幢708房产、邢春健名下本市富源花园7幢808房产拍卖款17443.00元。
3、查明被执行人江苏中昶信(中信、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19层A区03、A区04;人民中路669-1幢号2502室、2507室、2509室、2510室、2511室、2512室、2513室、2514室、2515室、2516室,整体抵押江苏银行启东支行人民币1634.06万元,上述房产经(2018)苏0681执997号拍卖变现人民币,无剩余价值。
4、2019年12月9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0年12月8日止,如需续冻,请冻结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
5、2020年3月26日,将被执行人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启东市博豪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春健、韦双红纳入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6、2020年4月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邢春健名下的位于启东市汇龙镇天××花园××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059325,本院无处置权,查封期限至2023年4月6日,如需续封,请查封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
7、2020年4月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19层A区03、A区03,不动产权证号00152315、00152314,土地证号启国用(2013)第0045号、启国用(2013)第0044号,本院无处置权,查封期限至2023年4月8日,如需续封,请查封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
8、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执行过程提出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现尚未执行到位申请标的人民币10288032.5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681民初4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许 浩
审判员 彭福亮
审判员 袁 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雪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