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执25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荣,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萍。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苏0681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被执行人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报酬517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54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0年9月2日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及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处无人签收。
2、2020年9月2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苏F×××**号车辆,但无房产、无证券等财产信息。
3、2020年9月14日,本院发布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本院工作人员在另案中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近况,未反馈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0年10月19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二次查询,未查询到新的财产线索。
6、2020年10月20日,本院工作人员至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F×××**号车辆(查封期限:2020年10月21日—2022年10月20日)。上述车辆未被实际扣押,如需继续查封请于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
7、2020年10月2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寄发执行短信息,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向其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
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金额人民币51750元及676元执行费。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0)苏0681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彭福亮
审判员  张红丽
审判员  许 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朱玉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