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执4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执行人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萍,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681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60500元及逾期利息(以60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65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0年1月17日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处无人签收。
2、2020年1月17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并冻结。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苏F×××××号车辆,但无房产、无证券等财产信息。
3、本院工作人员在另案中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情况,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0年3月18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二次查询,未查询到新的财产线索。
5、2020年3月19日,本院发布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6、2020年3月20日,本院工作人员至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苏F×××××号车辆(查封期限:2020年3月20日—2022年3月19日)。上述车辆未被实际扣押,如需继续查封请于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
7、2020年3月23日本院执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向其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
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金额61157元及执行费817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苏0681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彭福亮
审判员 张红丽
审判员 许 浩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玉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