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1097号
申请人:***,女,1992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程军、李莎莎,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联创人造草坪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滴翠路100号(写字楼)A幢901-902。
法定代表人:张妍。
被申请人:江苏威腾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西渚镇溪东村。
法定代表人:赵辉。
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联创人造草坪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威腾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5334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联创人造草坪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威腾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联创人造草坪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威腾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 颖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