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威腾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威腾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威腾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终55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威腾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滴翠路100号(写字楼)A幢901-902。
负责人:张妍,该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神伟,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巍,江苏法舟(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威腾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西渚镇溪东村。
法定代表人:赵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神伟,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巍,江苏法舟(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92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大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程军,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莎莎,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威腾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威腾无锡分公司)、江苏威腾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均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211民初5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威腾无锡分公司二审中提供新的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的关于威腾无锡分公司与***劳动报酬结算的事实有较大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211民初53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威腾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威腾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亚静
审判员  陶志诚
审判员  许晓倩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蒋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