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8民初146号
原告:江苏威腾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威腾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江苏威腾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2072234.04元及利息(以2072234.0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截止2022年11月2日,利息计算为60276.12元,本息合计2132510.16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以上诉讼请求合计277911.76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23日原、被告分别签订了《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两份,约定由原告承包西安体育学院鄠邑校区十四届全运会曲、棒、垒、橄赛场及赛事服务附属设施施工蓝图范围内垒球、棒球及橄榄球比赛场地人造草坪采购及施工,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合同款及增量款。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合同义务,截至目前,合同款尚未结清,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同一原告江苏威腾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同一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两个《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并提起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诉的客体合并。法律未规定此种情形必须合并起诉,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职权作出决定。因两份合同所涉工程项目内容不同,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具备合并起诉的基础,应分别提起诉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威腾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诉。
案件受理费11930元(已减半收取),待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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