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威腾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清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威腾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民终71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清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884021577,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杏里路10号宜兴光电产业园6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威腾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823447853,住所地宜兴市西渚镇溪东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宜兴)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江苏清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威腾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22)苏0282民初5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1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清投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腾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涉案合同标的雪毯的质量问题并非外观瑕疵,属于隐蔽瑕疵。在实际执行合同过程中,威腾公司发送到清投公司工厂测试样品1卷及额外6卷雪毯为同一批次,货到现场后,清投公司进行了外观、数量的验收。由于单卷雪毯重量约800斤,且卷成大圆柱,单靠人工无法展开雪毯全部进行平整度、草丝方向一致的验收,只能借助于设备或者在组装滑雪机器的过程中发现。2019年年底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清投公司工厂受到影响,测试延迟。因此,延迟反馈属于合理理由,而且尚未超过产品的质量保证期。清投公司第一次使用后即***公司进行了反馈,一审法院因无法查明2020年8月20日前的沟通情况,由清投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但2020年8月20日也并未超过合同约定的三年质量保证期,清投公司不能因此丧失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的权利。威腾公司提供的第一批试用货物没有达到清投公司要求,清投公司***公司进行反馈后仍然不能达到要求,清投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威腾公司提供的货物拒收。2.清投公司支付预付款并不是对试用品予以认可,系双方对产品质量的不同理解。双方合同约定清投公司拥有确认测试品是否合格的权利,双方签署的合同属于凭样品买卖合同,样品即本案测试品,但对测试品清投公司从未表示过合格并同意采购。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清投公司未作表示,即视为购买。针对其余6卷测试品,清投公司认可属于自身购买,相关损失也由清投公司承担。但对其余未交货的货物,清投公司因不满意威腾公司提供雪毯的质量,未向其发出发货的通知,已通过律师函的形式***公司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3.清投公司***公司主张产品不符合要求,要求停止发货并整改。威腾公司停止供货未交付产品,也未向清投公司主张违约损失,应当视为威腾公司以默认的方式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清投公司基于威腾公司事实上终止合同关系,于2022年1月22日***公司发送律师函,确认解除合同,威腾公司退还未交付货物而多收的货款62835.46元。4.清投公司认为产品不符合要求而不能使用,即使法院判决威腾公司胜诉,清投公司如期提货,对清投公司而言,该批货物也并不能满足客户需求。为了保护环境,减少浪费,维护资源的合理利用,威腾公司作为专业的人造草坪供应商理应处理库存。实际上,一审判决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清投公司不会主动提货,威腾公司亦无法交货,后续交易无法完成,缺乏可操作性。5.一审法院驳回清投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签署的合同仍然在履行状态,该法律事实持续至今,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威腾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威腾公司向清投公司供应的雪毯,已于2019年年底之前由清投公司投入使用,清投公司于2020年8月才***公司提出产品存在不平整、草丝方向不一致等表征性问题,已严重超过产品质量异议期。2.从清投公司的上诉可以看出,清投公司已知晓雪毯重量较大,但因其自身原因未及时展开验收测试和及时反馈,而让重量如此之大的雪毯保持卷曲状态长时间搁置,也会导致雪毯草丝因重力长时间挤压而产生不平整情况。因此,即使产品有问题,也属于清投公司自身的责任。3.威腾公司于合同签订后,已将清投公司所有定制货物生产完毕,货物总价值达24万余元,而清投公司不再支付货款,也不通知威腾公司交付,造成威腾公司无法及时收回货款,还遭受仓库长时间积压的损失。 清投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确认清投公司与威腾公司间买卖合同已于2020年8月20日解除;2.判令威腾公司返还货款62835.46元;3.判令威腾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12414.45元;4.判令威腾公司支付占用货款的利息(以62835.4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5.判令威腾公司支付律师费1万元;6.本案诉讼***腾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3日,清投公司与威腾公司(原公司名称江苏联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买合同》1份(合同编号2019080150),约定:清投公司***公司采购雪毯产品,产品为5.05m*21.2m型号规格雪毯6卷,5.05m*15m型号规格雪毯15卷,4m*10m型号规格雪毯6卷,总价248289.03元;质保期从合同产品正常运行起计叁年;质量要求:草高22mm,密度75600簇,针距3/16,分特数8000D,行距均匀,无明显脱草漏针,背胶方式进口SBR,雪毯为白色无杂色,表面平整,草丝高度查≤4mm,草丝无严重挤压,方向要求一致;结算方式为预付款30%,威腾公司生产结束后给清投公司发送尺寸为5.05m*15m*1的雪毯卷用于测试及试机,测试及试机合格后清投公司通知威腾公司交货,货到清投公司工厂后清投公司***公司支付70%尾款,威腾公司收到货款后通知物流卸货。合同签订后,清投公司于2019年9月3日支付预付款74486.71元,于2019年12月9日支付27186元,合计支付货款101672.71元。威腾公司收款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交付了部分产品,包括6卷型号规格4m*10m的雪毯,1卷型号规格5.05m*15m的雪毯,根据合同计价为38837.25元。 另查明,2022年1月10日,清投公司委托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公司邮寄律师函一份,称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解除与威腾公司签订的《产品购买合同》并要求威腾公司退还未履行交付义务的货款62835.46元。清投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诉至一审法院。 以上事实,有《产品购买合同》、发票、汇款单、微信聊天记录、视频、律师函、委托代理合同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威腾公司提供的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双方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清投公司陈述,威腾公司将产品送至其公司,有一个验收期,2019年年底安装完后就***公司反馈过质量问题,现场安装时跟对方工作人员说过,也跟相关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说过,之后2020年发生疫情,工厂停工,就没有及时去看现场,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即使已超出质量异议期,也未超出合同约定三年的质保期。为此,清投公司提供证据如下:证据1.2020年8月20日,清投公司负责人在威腾雪毯业务群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2020年8月14日至2021年11月19日,清投公司负责人与威腾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双方沟通项目情况及威腾公司产品存在验收不合格的事实,威腾公司认可存在质量问题并表示会进行整改。证据2.视频一份,用以证***公司产品存在产品验收不合格的事实。 威腾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后认为,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该两份微信聊天记录时间均是在2020年8月后,此时清投公司已经使用威腾公司产品时间长达数月接近1年,远超质量异议期,产品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因清投公司使用或养护不当产生问题,威腾公司产品质量在供货时清投公司是认可的。对证据2真实性无法确定,视频中产品并无威腾公司的商品标签。 威腾公司陈述,对清投公司称质量期内已提出异议的主张不认可,因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威腾公司的**现已经离职,因此无法确认,合同虽然约定了三年的质保期,但清投公司提出的问题根本不属于质量问题,因此即使目前威腾公司的产品出现了草丝方向不一致问题,也不能完全适用该条的约定,清投公司使用产品过程中可能对产品的物理外状有所改变,因此不构成其***公司主张退货的理由。 为此,威腾公司提供证据如下:证据1.威腾公司与清投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公司提供的产品包括样品及成品都是经过清投公司认可之后才进行使用的,并且清投公司所提出的草丝方向不一致问题,目前并未有相关的产品标准进行约定,均是靠肉眼外在的辨别确认,清投公司未在接收货物时提出该问题,故威腾公司提供货物时产品质量合格。证据2.草坪图片一张,证明草丝方向不一致不构成产品质量问题,因为人造草坪在日常使用中受力略微歪曲是正常现象,经过简单的梳理,即可恢复原状。 清投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后认为,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清投公司法定代表人在验收时已经知道反馈结果,已告知威腾公司其产品质量不合格。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清投公司与威腾公司签订的产品购买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威腾公司提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不足,合同不能解除。理由如下:1.双方合同就质量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产品资料清单进行产品合格验收,同时约定“威腾公司生产结束后给清投公司发货尺寸为5.05m*15m*1卷用于测试及试机”“测试及试机合格后”,清投公司通知威腾公司交货,威腾公司提供涉案雪毯已经清投公司验收使用,未在合理的期限内就质量提出异议。应视为涉案雪毯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此后清投公司以交付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解除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清投公司主张威腾公司产品存在“密度、平整度、草丝方向不一致、色差”等表征性瑕疵,不属于隐藏的、难以辨别的瑕疵,均可在使用前检验验收,威腾公司在提出产品质量异议三天内予以整改,但清投公司庭审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自2020年8月20日起***公司就案涉产品提出质量异议,威腾公司也不予认可,清投公司并无其他直接证据足以证明案涉产品存在相应质量问题。3.清投公司使用案涉产品过程中也可能会因使用或养护不当产生,可能对产品的物理外状有所改变,并不导致案涉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清投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6元,由清投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清投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清投公司发送给威腾公司的滑雪机彩页照片3张,用以证明清投公司对生产的滑雪机以及雪毯的质量要求是明确的,且规格是比较高的,清投公司要求威腾公司按照彩页上面的要求生产交付雪毯。 证据2.雪毯照片7张,其中一部分是威腾公司交付的雪毯,另有一些其他厂家生产的雪毯,用以证明雪毯的色差、密度、草丝的长度及胶带的粘合度等,要经过运动员在雪毯上进行滑雪运动试用后才能看出来,无法通过表面观察就可以看出存在质量,并非被威腾公司所称属于外观瑕疵。 证据3.视频光盘一张,展示了清投公司安装雪毯现场的真实情况,证明目的同证据2。 威腾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首先,该组证据显示的是清投公司生产的滑雪机产品参数,无法证***公司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其次,彩页中产品参数最后一页明确标注了该产品使用的为进口雪毯,威腾公司为国内生产厂家,并不知道清投公司是否在该台机器上使用的就是威腾公司生产的产品,如若是,那么清投公司可能存在对消费者欺诈的不诚信经营行为,另外,从彩页性能参数可以看出规格尺寸都存在特殊定制的情况。如果清投公司是为了该型滑雪机而定制威腾公司的雪毯,证明清投公司对于威腾公司货物积压在仓库具有一定责任。 对证据2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从雪毯照片最后一张可以看出清投公司堆积的雪毯不下于十几卷,而威腾公司向清投公司交付的雪毯仅有7卷,说明清投公司存在其他厂家生产的货物,清投公司无法证明照片中哪几卷雪毯属于威腾公司生产的,并且从货物的堆放方式,可以看出清投公司并未将雪毯妥善保管,因清投公司明知雪毯货物重量较大,对于堆叠在最底层的雪毯长时间遭受如此堆叠挤压,势必会导致物理状态产生一定的形变,也即清投公司提出的草丝方向不一致、不平整等问题。 对证据3的质证意见同证据2质证意见。 二审经审理,确认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 本案二审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威腾公司提供的产品是否存在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质量问题,双方合同能否解除。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关系中,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本案中,首先,清投公司***公司采购雪毯产品,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威腾公司生产结束后向清投公司发送尺寸为5.05m*15m*1卷雪毯用于测试及试机,测试及试机合格后清投公司通知威腾公司交货。根据查明的事实,威腾公司已于2019年12月按约向清投公司交付了1卷相应尺寸的雪毯以供清投公司测试及试机,随后又按照清投公司的发货通知向清投公司交付了6卷型号规格为4m*10m的雪毯。以上事实说***公司交付的雪毯已经清投公司检测及试用,清投公司通知威腾公司交付后续6卷雪毯的行为,即意味着威腾公司交付的测试卷雪毯质量已经通过了清投公司的检测。根据现有证据显示,直至2020年8月之前,清投公司未***公司提出所供雪毯存在质量问题的异议,也佐证了威腾公司交付的雪毯并无质量问题。其次,2020年8月清投公司与威腾公司经办人员通过微信就后续雪毯供货进行联系的过程中,清投公司经办人仅提出上批雪毯存在草丝方向不一致的问题,后进行了更换,说***公司前次交付的产品即使存在草丝方向不一致的问题,也已经进行了更换,质量问题已经解决。在威腾公司现场查看时,清投公司人员还认为威腾公司现场的雪毯存在背胶不符和草丝回弹力不够的问题,并表示这些不是其公司订购的雪毯,要求威腾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准备供货。以上事实表明,即使清投公司确于2020年8月***公司提出第一次交付的雪毯存在草丝方向不一致问题,但导致草丝方向不一致系外观瑕疵,除了生产因素外,还与雪毯的存放及使用养护环境有关,且该状况已经通过维护、更换的方式进行了修整,不致影响正常使用。清投公司也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外观瑕疵问题导致雪毯无法正常使用。据此,清投公司上诉认为威腾公司交付的雪毯存在不能使用的质量问题,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威腾公司系根据清投公司的通知才能继续发货,***公司因未接到清投公司的发货通知而停止供货,并不表示威腾公司以默认方式同意双方解除合同不再履行。清投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后,威腾公司辩称其已按约将清投公司定制的全部雪毯产品生产完成,且该批雪毯系按照清投公司确定的规格定制,无法作为通用产品另行销售,故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据此,威腾公司对清投公司单方请求解除合同进行了明确的抗辩,在不存在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因此,清投公司认为威腾公司可对库存产品另行处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上诉意见,本院难以采纳。清投公司的其他上诉理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 综上,清投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32元,由清投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胡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周 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