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威腾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威腾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中体建总体育场馆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2875号 申请人:江苏威腾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西渚镇溪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8234478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中体建总体育场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跃进村(武汉市电器设备厂)15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MA49BDNH3N。 申请人江苏威腾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体建总体育场馆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万或等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威腾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体建总体育场馆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万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220元,由江苏威腾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