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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明水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10633号
原告:济南市明水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龙泉路**。
法定代表人:郑秀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义,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科园南二路**div>
法定代表人:佃海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四川度每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军,四川度每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市明水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济南市明水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市明水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兴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丽
书 记 员 魏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