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瑞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成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桑瑞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91民初782号
原告:上海成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市一路200号K-102室。
法定代表人:梁词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桑瑞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二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佃**,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成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桑瑞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成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经调解后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桑瑞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方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成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航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姜锐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