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412号
申请人:天津东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35号亚信大厦2602室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5PTC70C。
法定代表人:张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雨晴,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蕊婷,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科园南二路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53582826。
法定代表人:佃海燕。
申请人天津东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津0103民初372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1376.77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