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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903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翯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世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世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佃海燕,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0日作出(2023)沪0115民初1903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7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76,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范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