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903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翯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世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世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佃海燕,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0日作出(2023)沪0115民初1903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7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76,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范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