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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9039号之二 原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翯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世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世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佃海燕,经理。 原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范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