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9039号之二
原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翯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世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世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佃海燕,经理。
原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范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