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21民初6664号
原告:四川莱格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淮口镇节能环保工业园节能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卓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卓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莱格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莱格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莱格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