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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莱格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21民初6664号 原告:四川莱格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淮口镇节能环保工业园节能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卓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卓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莱格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莱格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莱格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