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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帝实业成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乐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民初23号

原告:球帝实业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二段168号1栋22层2211号。

法定代表人:叶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啸驰,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乐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天星路887号。

法定代表人:王敬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劲松,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海外城开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8号2幢1层16号。

法定代表人:李诗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球帝实业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乐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海外城开建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球帝实业成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收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球帝实业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唐海珍

审 判 员 张开运

审 判 员 孙秀竹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符文曦

书 记 员 雷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