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民初23号
原告:球帝实业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二段168号1栋22层2211号。
法定代表人:叶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啸驰,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乐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天星路887号。
法定代表人:王敬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劲松,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海外城开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8号2幢1层16号。
法定代表人:李诗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球帝实业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乐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海外城开建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球帝实业成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收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球帝实业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唐海珍
审 判 员 张开运
审 判 员 孙秀竹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符文曦
书 记 员 雷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