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102民初4992号
原告(反诉被告):球帝实业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叶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林,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啸驰,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乐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凡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劲松,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反诉第三人):中城投西部建设集团(四川)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原四川流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李诗丙。
原告(反诉被告)球帝实业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球帝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乐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汽运公司)、第三人(反诉第三人)中城投西部建设集团(四川)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投四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1年8月23日,本院受理乐山汽运公司提起的反诉,于2021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11月15日,因案情复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并于2021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球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林、马啸驰,被告(反诉原告)乐山汽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劲松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中城投四川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球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乐山汽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00,000元;2.判令乐山汽运公司赔偿球帝公司投入的水电费、工人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503,349.89元;3.判令乐山汽运公司赔偿球帝公司违约金5,000,000元;4.本诉诉讼费由乐山汽运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30日,球帝公司与乐山汽运公司签订《项目收购(含土地产权)协议书》,协议约定由球帝公司收购乐山汽运公司“乐山云中蝶院项目”,协议明确了项目收购款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事项。2020年1月10日,球帝公司与中城投四川公司签单数《乐山云中蝶院项目开发建设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球帝公司与中城投四川公司共同合作开发前述项目,球帝公司部分收购款项由中城投四川公司代为支付。协议签订后,球帝公司依约向乐山汽运公司支付了3,000,000元,且另行投入了水电费及工资等共计504,549.89元。球帝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收到乐山汽运公司解除协议的通知,协议已被双方协议解除。因乐山汽运公司未履行合同办理施工许可证,导致球帝公司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项目无法进行,乐山汽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双倍返还球帝公司定金并支付违约金。综上,球帝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反诉原告)乐山汽运公司辩称,案涉合同已于2020年4月29日解除,但解除的原因是球帝公司未按约向乐山汽运公司支付款项,是球帝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乐山汽运公司收到的球帝公司支付的定金300万元,因球帝公司违约,乐山汽运公司无需退还给球帝公司。球帝公司主张的电费30,649.89元,以及支付给四川乐山新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41,000元,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以及中城投四川公司向乐山汽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的内容,上述款项不应由乐山汽运公司支付给球帝公司,而应由球帝公司自行承担。球帝公司主张的工资,乐山汽运公司不予认可。球帝公司违约,乐山汽运公司不应支付球帝公司违约金。综上,请求驳回球帝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乐山汽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球帝公司立即返还乐山汽运公司款项505,680.71元;2.球帝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30日,乐山汽运公司与球帝公司签订《项目收购(含土地产权)协议书》。2020年4月1日双方又签订上述协议的补充协议。两份协议主要约定:球帝公司收购乐山汽运公司的“云中蝶院项目”,收购价共计为4443万元,其中在2020年1月15日支付300万元,此款转为定金。另球帝公司在2020年4月28日前支付乐山汽运公司1054万元,支付贷款利息78万元。依据补充协议第六条3项的约定,以及2020年4月1日由球帝公司、中城投四川公司向乐山汽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约定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球帝公司、中城投四川公司承担,乐山汽运公司不承担责任。之后,乐山汽运公司向球帝公司移交该项目的相关资料及款项757,522.81元,截至2020年4月29日,剩余251,842.1元,球帝公司使用了505,680.71元。经乐山汽运公司多次催促,球帝公司除支付300万元定金外,对其余款项不按协议的约定支付。期满后,在2020年4月29日,乐山汽运公司通过微信,告知球帝公司解除合同,同时通过“顺丰快递”按照球帝公司告知的地址邮寄送达解除合同通知。球帝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由于球帝公司的违约导致合同的解除,球帝公司应当立即返还乐山汽运公司的款项。故乐山汽运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反诉被告)球帝公司辩称,球帝公司不应当向乐山汽运公司返还505,680.71元,该款项实际为云中蝶院工程上使用,球帝公司仅是代为支付。且乐山汽运公司违约在先。综上,请求驳回乐山汽运公司的反诉请求。
第三人中城投四川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30日,球帝公司与乐山汽运公司签订《项目收购(含土地产权)协议书》,主要载明:甲方为球帝公司,乙方为乐山汽运公司。收购标的:乙方现有川(2017)乐山市不动产权第0××2号土地一宗,面积为6334.4平方米、土地物权作价人民币2850万元,已完成开工建设相关的全部手续及批文要件。现该项目含土地100%的物权及项目前期投入的相关费用,及以已开工完成基础的部分施工,工程量作价1593万元(按附表的75%)出让给甲方所有。一、乙方出让的项目为:第一项:土地一宗,不动产权证号为川(2017)乐山市不动产权第0××2号,已支付国土出让金及相关税费1890.72万元以实际票据为准,此宗土地现抵押贷款1106.57万元。第二项:该宗商住建设用地立项备案为“云中蝶院”住宅商业名称立项、备案,报建前期费用及已开工建设部分基础工程量及售楼部投入部分费用以双核定清单附件为准。第三项:土地作价2850万元增值无票据部分产生的相关税费甲乙双方各自按50%的比例承担。第四项:该项目的全部税务结算及需以乙方名义行使的全部行政、管理工作事务的全部工作、费用由甲方承担。二、甲方以现金收购乙方以上四项标的全部所有权利及物件,全部权利物件甲方收购后由甲方全权自行负责承担该项目所需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销售所需的全部资金,工程建设、人员管理,项目的全部行政法律责任,项目的盈利亏损经济责任,项目所发生的全部利益,债权债务全部由甲方享有及承担,乙方无条件配合协助该项目相关的,需以乙方名义签字加盖印章办理完成的全部事项。三、交易方式:1.出让方向收购方提交取得该宗地的全部法律文本票据的原件,国土出让合同书、交款凭证、土地物权证书、规划立项报建批文,项目设计建设施工图纸,及前期项目对外所签定的全部合同协议等其他项目应有的全部资料的原件由甲方持有保管,以清单为准。2.出据项目土地持有人股东同意出让该项目100%物权的股东会决议书二份。3.办理变更为甲方指定的建设施工单位施工许可证一份。4.在本协议签定后为甲方提供组建该项目所需,由甲方管理的项目独立的银行帐户一个,云中蝶院项目部备案印章一套。四、收购方出让方的责任。经双方充分协商确定,该项目出让收购因出让方的原因双方同意暂不办理土地项目的物权变更登记流程,该项目的出让收购双方的应得利益已全部按出让收购协议内容核定,如因乙方的原因及发生的法律问题,需要该项日完成物权转移给甲方时,办理完成物权转移流程的全部税收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甲方的原因法律问题,需要办理该项目物权转移流程的全部税收费用由甲方承担。五、项目收购款的支付方式及时间。1.乙方办理好甲方指定的施工单位施工许可证后,工程项目现场移交完成时甲方支付一笔前期发生的工程项目费用。土地款支付方式:第一次付款时间及条件为该项目按甲方指定的施工总包单位办理并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日,付款比例为35%,付款金额为1000万元;第二次付款时间及条件为甲方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后15个工作日内,付款比例为18%,付款金额为500万元;第三次付款时间及条件为甲方要求乙方为甲方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时,甲方按本次约定金额支付乙方或贷款银行,付款比例为39%,付款金额为1100万元;第四次付款时间及条件为乙方在该项目的税务结算责任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土地款,付款比例为8%,付款金额为250万元。以上合计付款金额为2850万元。项目前期投入的相关费用及已开工完成部分的施工、工程量,按双方界定的实际发生费用的75%(实际发生费用详见附表)作价为1593万元,其中乙方已支付部分1104万元由甲方负责承担并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乙方,未支付部分489万元由甲方直接支付给收款单位。前期费用支付方式:第一次付款时间及条件为该项目按甲方指定的施工总包单位办理并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次支付最迟不能低于2020年1月15日前),付款比例为27%,付款金额为300万元;第二次付款时间及条件为甲方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后15个工作日内,付款比例为73%,付款金额为804万元。以上合计付款金额为1104万元。2.乙方以项目用地做抵押的银行抵押贷款1106.57万元的贷款利息,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由甲方承担并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甲方按银行规定的贷款利息支付金额及时间,提前5天按期如实支付乙方。3.本协议签订后20个日历天内,甲方需完成该项目复工计划;本协议签订后60个日历天内,甲方需保证该项目全面复工;本协议签订后180个日历天内,甲方需保证该项目正式对外开售。六、违约责任。因该收购协议没有双方不能完成的条款经双商定如有违约、违约方全额支付守约方对项目投入的全部成本及计算核对全部应得的利益,并赔偿经济损失伍佰万元给守约方。
2020年1月10日,球帝公司与中城投四川公司(原四川流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乐山云中蝶院项目开发建设合作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双方就云中蝶院项目合作,内容为项目策划、设计优化、报规报建、施工建设、销售及售后保证、物业移交等规定规范内容。
2020年1月14日,乐山汽运公司将项目建设资料、营销资料、工程资料、已签订合同、资产(含设施设备)、云中蝶院营销中心、开发团队(王某、副总经理;康珂萦、财务部会计等共计8人)工地、专管账户(乐山汽运公司账号为2306××××6620的银行账户)、法人章、财务章、公章、U盾(2个),已收客户定金43万元、保证金30万元(资金移交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移交给球帝公司。
2020年1月21日,黄纲将乐山汽运公司账号为8028××××1338授权U盾一枚(截止2020年1月21日16时,账户余额为7274.39元)移交给康珂萦。乐山汽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经前期客户内部认购订金45万元及其他建设单位保证金30万元,共计75万元,转入向上述银行账户并备注“云中蝶院”。截止2020年4月29日,上述银行账户余额为251842.1元。
2020年2月28日,乐山汽运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中城投四川公司(原四川流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就云中蝶院项目签订施工合同。
2020年2月28日,球帝公司委托中城投四川公司(原四川流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为支付“云中蝶院”《项目收购(含土地产权)协议书》中应付乐山汽运公司的首笔收购款300万元。同日,中城投四川公司(原四川流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乐山汽运公司转款300万元。
2020年4月1日,球帝公司作为甲方,乐山汽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项目收购(含土地产权)协议书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主要约定:一、乙方以项目用地做抵押的2600万元银行抵押贷款(抵押贷款时间为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由甲方负责全额偿还。二、甲方负责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双方约定的贷款年利息9%计算,月利息19.5万元,于每月25日前,按月足额支付该笔贷款次月贷款利息,直至甲方归还该笔贷款之日止。三、甲方须于2020年4月28日前履行完成以下款项的支付约定:1.在《项目收购(含土地产权)协议书》的基础上,履行完成支付乙方1054万元的约定。2.支付2020年1-4月份乙方以项目用地做抵押的贷款利息78万元。四、甲方负责于本补充协议签订后,向乙方提交:1.按项目复工、全部±0、主体封顶、合同内容完工、绝对工期、交付等节点时间编制并加盖甲方鲜章的“云中蝶院项目”工程进度计划一份。2.按“云中蝶院项目”于2020年8月1日前正式对外开售的时间节点,就该项目每月的资金需求、资金到账时间、预计支付时间及项目。以月为单位编制并加盖甲方鲜章的“云中蝶院项目”开盘前月度资金计划一份。五、甲方保证并承诺……六、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该协议范围内与该项目相关的法律关系由甲方负责全部承接,包括但不限于:1.乙方前期已签订合同及合约类文件,甲方负责以乙方名义履行前期已签订合同及合约类文件中关于乙方的全部约定,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2.自2020年1月1日起,乙方该项目原开发团队工作人员(附人员明细表)的劳动关系由甲方承继并负责安置。由于该项目开发的特殊性,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原开发团队留用人员及乙方委托人员依法由甲方以乙方项目部名义发放薪酬及福利,其具体标准由甲方自行确定并按时发放,相关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3.自2020年1月1日起,该项目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负责承担并按时支付。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费用、办理开发资质续期等与该项目开发建设相关的全部一切费用。4.甲方必须按现行税收政策计算和缴纳税金,甲方的应纳税金必须足额留存在双方的共管账户中,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七、甲方委托四川流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年2月28日转入乙方的款项300万元,甲乙双方同意作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定金300万元。八、乙方承诺:在甲方按本协议履行约定,乙方保证就甲方所有有利于项目建设的行为,予以积极支持,大力配合。甲方委派王某同志负责该项目与乙方的日常协调对接工作,负责监督开发进度和质量。甲方委派康珂萦同志负责配合乙方开展该项目财务管理工作。
2020年4月1日,球帝公司、中城投四川公司(原四川流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向乐山汽运公司出具《关于“云中蝶院”项目施工合同及工程项目相关协议责任承诺书》,该承诺书主要载明:球帝公司与中城投四川公司(原四川流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合同及该项目的实际合同当事人、实际受益人,乐山汽运公司按球帝公司与乐山汽运公司2019年12月30日所签《项目收购(含土地产权)协议书》之约定,对项目相关文书履行签章义务,工程总承包合同相关事宜全部条款应由实际受益人收购方球帝公司履行(中城投四川公司对乐山汽运公司与球帝公司所签《项目收购(含土地产权)协议书》内容不承担责任)。现球帝公司与中城投四川公司对乐山汽运公司承诺:双方共同约定免除乐山汽运公司在该合同中所有的经济及法律责任;该工程总承包合同所有与乐山汽运公司相关的全部约定,均与乐山汽运公司无关。因该工程总承包合同或本承诺书、以及因双方各自履行该合同时给乐山汽运公司带来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所有一切诉争债务责任、连带责任、保证责任和还款义务等,均由双方各自负责承担。本承诺书中双方均指球帝公司与中城投四川公司(原四川流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均指“云中蝶院项目”、该合同均指办理“云中蝶院项目”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施工备案合同。
2020年4月29日,乐山汽运公司向球帝公司发出《通知》,该通知主要载明:按双方签订的“云中蝶院”项目合作开发协议,按照合同规定,球帝公司应付2020年1-4月资金利息计78万元,支付前期工程款项计1054万元,以上款项共计1132万元,按照协议规定应于4月28日前支付给乐山汽运公司。但球帝公司至今未付清以上款项,未履行合同约定事项,已严重违约。乐山汽运公司决定从即日起,解除与球帝公司签订的“云中蝶院”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另查明,2020年2月25日,中城投四川公司(原四川流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乐山供电公司支付30,649.89元,摘要为“代球帝、乐山汽车运输公司支付电费”。2020年3月6日,中城投四川公司(原四川流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乐山汽运公司转款441,000元,摘要为“委托支付借款”。该441,000元用于向四川乐山新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云中蝶院项目工程服务费。
庭审中,球帝公司陈述,乐山汽运公司移交的其账号为8028××××1338银行账户内的款项均用于了云中蝶院项目支付办公费用、工资、房租、公务车保险、退房款等工程上使用,并提交了王某通过微信向梁国林发送的云中蝶院项目费用支出费用清单及审核表。
证人王某陈述,王某原是云中蝶院项目的副总经理。虽然中城投四川公司提供了一部分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的资料,但其提供的技术人员的证件不符合要求,这是作为施工方应该提供的。
球帝公司、乐山汽运公司均陈述,球帝公司已经实际退出了云中蝶院项目,施工单位也不再是中城投四川公司,双方未对球帝公司实际履行合同期间投入的相关费用及已完成部分的施工工程量进行结算,球帝公司也未移交回项目相关资料。案涉项目的相关财务资料在康珂萦处,双方均无法联系康珂萦。本院向双方释明,是否申请审计、评估。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审计、评估申请。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信用报告网页截图、《项目收购(含土地产权)协议书》《乐运“云中蝶院”开发项目移交清单(一)》《移交清单》《乐山云中蝶院项目开发建设合作协议》《委托支付函》、付款回单、《项目收购(含土地产权)协议书补充协议》《关于“云中蝶院”项目施工合同及工程项目相关协议责任承诺书》《通知》、发票、微信聊天记录、《云中蝶院项目费用支付审核表》《接收原乐山汽运公司原班项目开发管理人员工资及各种项目须支付费用清单》、顺丰速运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银企余额对账单》、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项目收购(含土地产权)协议书》《项目收购(含土地产权)协议书补充协议》的签订系球帝公司与乐山汽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乐山汽运公司应为球帝公司指定的施工总包单位办理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球帝公司应自2020年1月1日起,于每月25日前按月足额支付贷款次月贷款利息。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球帝公司、乐山汽运公司均未按约履行上述义务,均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本案中,虽然乐山汽运公司作为违约方不享有解除权,但考虑到,球帝公司已经实际退出了云中蝶院项目,乐山汽运公司、球帝公司均认可上述两份协议已于2020年4月29日解除,本院予以确认。故,《项目收购(含土地产权)协议书》《项目收购(含土地产权)协议书补充协议》于2020年4月29日解除。如前所述,乐山汽运公司、球帝公司均存在违约行为,合同解除后,乐山汽运公司无需双倍返还球帝公司定金,仅需返还球帝公司已支付的定金300万元;球帝公司应返还乐山汽运公司移交给球帝公司的资金,即乐山汽运公司账号为8028××××1338的银行账户内减少的资金505432.29元(7274.39元+750000元-251842.1元=505432.29元)。
因乐山汽运公司、球帝公司未对球帝公司实际履行合同期间投入的相关费用及已完成部分的施工工程量进行结算,经本院释明后,双方均未向本院申请审计、评估,也未向本院提交财务资料,本院无法查清球帝公司实际履行合同期间开工完成部分的施工工程量、收入、支出等情况。而球帝公司主张的水电费30,649.89元、工程服务费441,000元及工人工资等费用共计503,349.89元,系球帝公司实际履行合同期间投入的部分费用,应通过与乐山汽运公司之间进行结算后,根据结算情况来确定是否应由乐山汽运公司支付给球帝公司,故此球帝公司现要求乐山汽运公司在未结算的情况下支付上述503,349.89元的请求不能成立。
关于球帝公司主张乐山汽运公司赔偿违约金的问题。如前所述,乐山汽运公司、球帝公司均存在违约行为。球帝公司实际履行合同期间开工完成部分的施工工程已实际由乐山汽运公司接手,而双方又未进行结算,本院无法综合衡量、平衡双方利益。且球帝公司未举证证明因乐山汽运公司的违约行为给球帝公司造成的损失高达500万元。故,球帝公司主张乐山汽运公司赔偿违约金5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球帝公司可在双方结算后,根据结算情况,另行诉讼。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乐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球帝实业成都有限公司定金300万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球帝实业成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乐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款项505,432.29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球帝实业成都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乐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0,82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球帝实业成都有限公司负担67,135元,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乐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3,68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2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球帝实业成都有限公司负担4,426元,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乐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亲亲
审 判 员 钟雅丽
人民陪审员 徐桂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