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投西部建设集团(四川)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四川省乐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球帝实业成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11民终4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乐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天星路887号。
法定代表人:张凡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奇,四川海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毅,四川海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球帝实业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二段168号1栋22层2211号。
法定代表人:叶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啸驰,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城投西部建设集团(四川)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原四川流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8号2幢1层16号。
法定代表人:谭健康,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四川省乐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汽车运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球帝实业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球帝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城投西部建设集团(四川)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投四川第一工程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21)川1102民初4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山汽车运输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2.驳回球帝公司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球帝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球帝公司有严重违约行为。(一)球帝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乐山汽车运输公司前期投入工程款项。根据双方2019年12月30日签订的《项目收购(含土地产权)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球帝公司应于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乐山汽车运输公司项目前期投入的相关费用及已开工完成部分的施工、工程量价款中的1,104万元中的300万元,但球帝公司直至2020年2月28日才委托中城投四川第一工程局公司将该款项支付给乐山汽车运输公司。(二)球帝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乐山汽车运输公司银行贷款利息。根据双方2019年12月30日签订《协议书》约定,乐山汽车运输公司以项目用地做抵押的银行抵押贷款1,106.57万元的贷款利息,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由球帝公司承担并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2020年4月1日,乐山汽车运输公司与球帝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乐山汽车运输公司以项目用地做抵押的2,600万元银行抵押贷款(抵押贷款时间为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由球帝公司负责偿还;球帝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于每月25日前归还19.5万元,直至该笔贷款归还完毕时止。上述两项利息,球帝公司均未履行支付义务。(三)球帝公司未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支付新增款项。根据2020年4月1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球帝公司应当在《协议书》的基础上,于2020年4月28日前新增加支付乐山汽车运输公司1,054万元,同时应支付2020年1-4月份以项目用地做抵押的贷款利息78万元。但是球帝公司直至合同解除时一直未予以支付。
二、乐山汽车运输公司本身并未有违约行为,且即使有违约行为也已经被球帝公司免除。
2020年4月1日,球帝公司及中城投四川第一工程局公司共同向乐山汽车运输公司出具《关于“云中蝶院”项目施工合同及工程项目相关协议责任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承诺:中城投四川第一工程局公司及球帝公司作为该合同及该项目的实际合同当事人、实际受益人,乐山汽车运输公司与球帝公司2019年12月30日所签《协议书》所约定的权利义务由中城投四川第一工程局公司和球帝公司享有、承担;双方共同约定免除乐山汽车运输公司在该合同中所有的经济及法律责任;该工程总承包合同所有与乐山汽车运输公司相关的全部约定,均与乐山汽车运输公司无关。在《协议书》约定义务履行中,本来乐山汽车运输公司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根据球帝公司及中城投四川第一工程局公司的承诺,即使乐山汽车运输公司有违约行为,其违约责任也已经被球帝公司和中城投四川第一工程局公司共同免除,不应当承担责任。
三、乐山汽车运输公司当然享有解除权。
因乐山汽车运输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违约行为或有违约行为已经被豁免。球帝公司没有按照《协议书》约定于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乐山汽车运输公司项目前期投入费用中的300万元及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1,106.57万元的贷款利息,球帝公司已经违约。根据2020年4月1日乐山汽车运输公司与球帝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乐山汽车运输公司以项目用地做抵押的2,600万元银行抵押贷款由球帝公司负责偿还并支付利息,球帝公司没有支付,再次违约。球帝公司未履行2020年4月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应于2020年4月28日前支付新增款项1,054万元及2020年1至4月份以项目用地做抵押的贷款利息78万元,第三次违约。在球帝公司屡次违约情况下,乐山汽车运输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行使解除权,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四、乐山汽车运输公司不应退还球帝公司已经交纳的定金。
根据《协议书》约定,如一方违约将支付守约方对项目投入的全部成本及全部应得的利益,同时应支付违约金500万元。2020年4月1日,三方同意将中城投四川第一工程局公司代球帝公司向乐山汽车运输公司支付的300万元转作为定金。现因球帝公司的违约行为,乐山汽车运输公司行使解除权解除双方合同,根据法律规定,球帝公司无权要求乐山汽车运输公司返还定金300万元。
球帝公司辩称,一、乐山汽车运输公司未依约办理施工许可证属严重违约,案涉款项付款条件未成就,球帝公司系行使抗辩权,乐山汽车运输公司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乐山汽车运输公司及球帝公司双方于2019年12月30日签订的《项目收购(含土地产权)协议书》第三条(“交易方式”第3款):“办理变更为甲方指定的建设施工单位许可证一份”、第五条“项目收购款的支付方式及时间”第1款“乙方办理好甲方指定的施工单位施工许可证后,工程项目移交完成时甲方支付一笔前期发生的工程项目费用”;前期费用支付方式:第一次付款时间为该项目按甲方指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并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知,球帝公司支付案涉款项的前提条件为乐山汽车运输公司为球帝公司指定的单位办理完施工许可证。
另根据双方于2020年4月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三条“甲方须于本补充协议签订后取得施工许可证5日内,履行完成以下款项的支付约定:1、在‘该协议’基础上,履行完成支付乙方1,054万元的约定;案涉《补充协议》系以案涉《协议书》约定内容为基础,在《补充协议》并未变更案涉款项付款条件的情况下,乐山汽车运输公司依然应当履行《协议书》之约定,为球帝公司指定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本案中,通过2020年6月17日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乐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注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编号51110020190430101S)的公告》,足以证明乐山汽车运输公司自始至终未依约为球帝公司指定的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已构成严重违约。球帝公司不支付案涉款项系合法行使法律赋予合同守约方的先履行抗辩权,因此乐山汽车运输公司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二、乐山汽车运输公司作为违约方不享有任何解除权,应依法双倍返还球帝公司定金600万元。
如前所述,乐山汽车运输公司未依约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构成违约,乐山汽车运输公司作为违约方不享有任何解除权,其于2020年4月29日发送的解除合同通知,于法无据,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案涉合同实为本案起诉之日通过双方不再履行案涉合同之意思表示协议解除。另根据定金罚则,乐山汽车运输公司作为违约方,应双倍返还球帝公司定金600万元。
三、乐山汽车运输公司诉称球帝公司及中城投四川第一工程局公司承诺免除其在案涉两份协议中的违约责任,系断章取义、混淆事实,该上诉理由不成立。
案涉《承诺书》第一条约定:“工程总承包合同订立双方均已知晓双方是该合同的实际订立履行当事人、实际受益人、主债权债务人,乐山汽车运输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约定免除乐山汽车运输公司在该合同中所有的经济及法律责任”,而《承诺书》第九条明确“……该合同均指办理‘云中蝶院项目’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施工备案合同”,因此,案涉《承诺书》中所谓的“该合同”指球帝公司与本案中城投四川第一工程局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签订的《乐山云中蝶院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下称“总承包合同”),因此案涉《承诺书》与本案无关。即使案涉《承诺书》有效,但乐山汽车运输公司被免除的为案涉总承包合同中的义务,而非本案案涉两份协议中的义务。乐山汽车运输公司偷换概念,其上诉理由于法无据。
四、案涉协议解除、案涉交易标的返还后,球帝公司对案涉项目的投入作为案涉项目的增值及乐山汽车运输公司的不当得利,应依法返还给球帝公司。
案涉《协议书》签订后,球帝公司为案涉“云中蝶院”项目投入水电费及工资等共计504,549.89元,并提交了大量付款凭证等予以佐证。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3条财产返还与折价补偿规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在确定财产返还时,要充分考虑财产增值或者贬值的因素。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应当相互返还。应予返还的股权、房屋等财产相对于合同约定价款出现增值或者贬值的,人民法院要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受让人的经营或者添附等行为与财产增值或者贬值之间的关联性,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避免一方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故在案涉协议解除、交易标的返还后,球帝公司对案涉项目投入的水电费及人工工资等,应作为案涉交易标的的增值部分,由乐山汽车运输公司返还给球帝公司,否则,会导致乐山汽车运输公司作为违约方因合同的解除而受益,有违公平。
五、乐山汽车运输公司未与案外人乐山新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除施工合同,且未注销原建设施工许可证,客观上已无履行案涉《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可能,违约事实清楚,应当由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6月17日的公告显示,乐山汽车运输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才与案外人乐山新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除施工合同,足以说明乐山汽车运输公司在与球帝公司签订案涉《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时尚未与前任承包单位解除施工合同,案涉合同及补充协议履行不能,严重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案涉合同已无继续履行可能,因乐山汽车运输公司前述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导致球帝公司案涉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应当向球帝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中城投四川第一工程局公司经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球帝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乐山汽车运输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0万元;2.判令乐山汽车运输公司赔偿球帝公司投入的水电费、工人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503,349.89元;3.判令乐山汽车运输公司赔偿球帝公司违约金500万元;4.本诉诉讼费由乐山汽车运输公司承担。
乐山汽车运输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球帝公司立即返还乐山汽车运输公司款项505,680.71元;2.球帝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2月30日,球帝公司与乐山汽车运输公司签订《项目收购(含土地产权)协议书》,主要载明:甲方为球帝公司,乙方为乐山汽车运输公司。收购标的:乙方现有川(2017)乐山市不动产权第0××2号土地一宗,面积为6334.4平方米、土地物权作价人民币2850万元,已完成开工建设相关的全部手续及批文要件。现该项目含土地100%的物权及项目前期投入的相关费用,及以已开工完成基础的部分施工,工程量作价1593万元(按附表的75%)出让给甲方所有。一、乙方出让的项目为:第一项:土地一宗,不动产权证号为川(2017)乐山市不动产权第0××2号,已支付国土出让金及相关税费1890.72万元以实际票据为准,此宗土地现抵押贷款1106.57万元。第二项:该宗商住建设用地立项备案为“云中蝶院”住宅商业名称立项、备案,报建前期费用及已开工建设部分基础工程量及售楼部投入部分费用以双核定清单附件为准。第三项:土地作价2850万元增值无票据部分产生的相关税费甲乙双方各自按50%的比例承担。第四项:该项目的全部税务结算及需以乙方名义行使的全部行政、管理工作事务的全部工作、费用由甲方承担。二、甲方以现金收购乙方以上四项标的全部所有权利及物件,全部权利物件甲方收购后由甲方全权自行负责承担该项目所需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销售所需的全部资金,工程建设、人员管理,项目的全部行政法律责任,项目的盈利亏损经济责任,项目所发生的全部利益,债权债务全部由甲方享有及承担,乙方无条件配合协助该项目相关的,需以乙方名义签字加盖印章办理完成的全部事项。三、交易方式:1.出让方向收购方提交取得该宗地的全部法律文本票据的原件,国土出让合同书、交款凭证、土地物权证书、规划立项报建批文,项目设计建设施工图纸,及前期项目对外所签定的全部合同协议等其他项目应有的全部资料的原件由甲方持有保管,以清单为准。2.出具项目土地持有人股东同意出让该项目100%物权的股东会决议书二份。3.办理变更为甲方指定的建设施工单位施工许可证一份。4.在本协议签订后为甲方提供组建该项目所需,由甲方管理的项目独立的银行账户一个,云中蝶院项目部备案印章一套。四、收购方出让方的责任。经双方充分协商确定,该项目出让收购因出让方的原因双方同意暂不办理土地项目的物权变更登记流程,该项目的出让收购双方的应得利益已全部按出让收购协议内容核定,如因乙方的原因及发生的法律问题,需要该项目完成物权转移给甲方时,办理完成物权转移流程的全部税收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甲方的原因法律问题,需要办理该项目物权转移流程的全部税收费用由甲方承担。五、项目收购款的支付方式及时间。1.乙方办理好甲方指定的施工单位施工许可证后,工程项目现场移交完成时甲方支付一笔前期发生的工程项目费用。土地款支付方式:第一次付款时间及条件为该项目按甲方指定的施工总包单位办理并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付款比例为35%,付款金额为1000万元;第二次付款时间及条件为甲方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后15个工作日内,付款比例为18%,付款金额为500万元;第三次付款时间及条件为甲方要求乙方为甲方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时,甲方按本次约定金额支付乙方或贷款银行,付款比例为39%,付款金额为1100万元;第四次付款时间及条件为乙方在该项目的税务结算责任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土地款,付款比例为8%,付款金额为250万元。以上合计付款金额为2850万元。项目前期投入的相关费用及已开工完成部分的施工、工程量,按双方界定的实际发生费用的75%(实际发生费用详见附表)作价为1593万元,其中乙方已支付部分1104万元由甲方负责承担并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乙方,未支付部分489万元由甲方直接支付给收款单位。前期费用支付方式:第一次付款时间及条件为该项目按甲方指定的施工总包单位办理并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次支付最迟不能低于2020年1月15日前),付款比例为27%,付款金额为300万元;第二次付款时间及条件为甲方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后15个工作日内,付款比例为73%,付款金额为804万元。以上合计付款金额为1104万元。2.乙方以项目用地做抵押的银行抵押贷款1106.57万元的贷款利息,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由甲方承担并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甲方按银行规定的贷款利息支付金额及时间,提前5天按期如实支付乙方。3.本协议签订后20个日历天内,甲方需完成该项目复工计划;本协议签订后60个日历天内,甲方需保证该项目全面复工;本协议签订后180个日历天内,甲方需保证该项目正式对外开售。六、违约责任。因该收购协议没有双方不能完成的条款经双商定如有违约、违约方全额支付守约方对项目投入的全部成本及计算核对全部应得的利益,并赔偿经济损失伍佰万元给守约方。
2020年1月10日,球帝公司与中城投四川第一工程局公司(原四川流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乐山云中蝶院项目开发建设合作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双方就云中蝶院项目合作,内容为项目策划、设计优化、报规报建、施工建设、销售及售后保证、物业移交等规定规范内容。
2020年1月14日,乐山汽车运输公司将项目建设资料、营销资料、工程资料、已签订合同、资产(含设施设备)、云中蝶院营销中心、开发团队(王某、副总经理;康珂萦、财务部会计等共计8人)工地、专管账户(乐山汽车运输公司账号为2306××××6620的银行账户)、法人章、财务章、公章、U盾(2个),已收客户定金43万元、保证金30万元(资金移交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移交给球帝公司。
2020年1月21日,黄纲将乐山汽车运输公司账号为8028××××1338授权U盾一枚(截止2020年1月21日16时,账户余额为7274.39元)移交给康珂萦。乐山汽车运输公司于2020年3月9日经前期客户内部认购订金45万元及其他建设单位保证金30万元,共计75万元,转入向上述银行账户并备注“云中蝶院”。截止2020年4月29日,上述银行账户余额为251842.1元。
2020年2月28日,乐山汽车运输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中城投四川第一工程局公司(原四川流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就云中蝶院项目签订施工合同。
2020年2月28日,球帝公司委托中城投四川第一工程局公司(原四川流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为支付“云中蝶院”《项目收购(含土地产权)协议书》中应付乐山汽车运输公司的首笔收购款300万元。同日,中城投四川第一工程局公司(原四川流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乐山汽车运输公司转款300万元。
2020年4月1日,球帝公司作为甲方,乐山汽车运输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项目收购(含土地产权)协议书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主要约定:一、乙方以项目用地做抵押的2600万元银行抵押贷款(抵押贷款时间为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由甲方负责全额偿还。二、甲方负责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双方约定的贷款年利息9%计算,月利息19.5万元,于每月25日前,按月足额支付该笔贷款次月贷款利息,直至甲方归还该笔贷款之日止。三、甲方须于2020年4月28日前履行完成以下款项的支付约定:1.在《项目收购(含土地产权)协议书》的基础上,履行完成支付乙方1054万元的约定。2.支付2020年1-4月份乙方以项目用地做抵押的贷款利息78万元。四、甲方负责于本补充协议签订后,向乙方提交:1.按项目复工、全部±0、主体封顶、合同内容完工、绝对工期、交付等节点时间编制并加盖甲方鲜章的“云中蝶院项目”工程进度计划一份。2.按“云中蝶院项目”于2020年8月1日前正式对外开售的时间节点,就该项目每月的资金需求、资金到账时间、预计支付时间及项目,以月为单位编制并加盖甲方鲜章的“云中蝶院项目”开盘前月度资金计划一份。五、甲方保证并承诺……六、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该协议范围内与该项目相关的法律关系由甲方负责全部承接,包括但不限于:1.乙方前期已签订合同及合约类文件,甲方负责以乙方名义履行前期已签订合同及合约类文件中关于乙方的全部约定,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2.自2020年1月1日起,乙方该项目原开发团队工作人员(附人员明细表)的劳动关系由甲方承继并负责安置。由于该项目开发的特殊性,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原开发团队留用人员及乙方委托人员依法由甲方以乙方项目部名义发放薪酬及福利,其具体标准由甲方自行确定并按时发放,相关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3.自2020年1月1日起,该项目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负责承担并按时支付。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费用、办理开发资质续期等与该项目开发建设相关的全部一切费用。4.甲方必须按现行税收政策计算和缴纳税金,甲方的应纳税金必须足额留存在双方的共管账户中,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七、甲方委托四川流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年2月28日转入乙方的款项300万元,甲乙双方同意作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定金300万元。八、乙方承诺:在甲方按本协议履行约定,乙方保证就甲方所有有利于项目建设的行为,予以积极支持,大力配合。甲方委派王某同志负责该项目与乙方的日常协调对接工作,负责监督开发进度和质量。甲方委派康珂萦同志负责配合乙方开展该项目财务管理工作。
2020年4月1日,球帝公司、中城投四川第一工程局公司(原四川流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向乐山汽车运输公司出具《关于“云中蝶院”项目施工合同及工程项目相关协议责任承诺书》,该承诺书主要载明:球帝公司与中城投四川第一工程局公司(原四川流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合同及该项目的实际合同当事人、实际受益人,乐山汽车运输公司按球帝公司与乐山汽车运输公司2019年12月30日所签《项目收购(含土地产权)协议书》之约定,对项目相关文书履行签章义务,工程总承包合同相关事宜全部条款应由实际受益人收购方球帝公司履行中城投四川第一工程局公司对乐山汽车运输公司与球帝公司所签《项目收购(含土地产权)协议书》内容不承担责任)。现球帝公司与中城投四川第一工程局公司对乐山汽车运输公司承诺:双方共同约定免除乐山汽车运输公司在该合同中所有的经济及法律责任;该工程总承包合同所有与乐山汽车运输公司相关的全部约定,均与乐山汽车运输公司无关。因该工程总承包合同或本承诺书、以及因双方各自履行该合同时给乐山汽车运输公司带来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所有一切诉争债务责任、连带责任、保证责任和还款义务等,均由双方各自负责承担。本承诺书中双方均指球帝公司与中城投四川第一工程局公司(原四川流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均指“云中蝶院项目”、该合同均指办理“云中蝶院项目”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施工备案合同。
2020年4月29日,乐山汽车运输公司向球帝公司发出《通知》,该通知主要载明:按双方签订的“云中蝶院”项目合作开发协议,按照合同规定,球帝公司应付2020年1-4月资金利息计78万元,支付前期工程款项计1,054万元,以上款项共计1,132万元,按照协议规定应于4月28日前支付给乐山汽车运输公司。但球帝公司至今未付清以上款项,未履行合同约定事项,已严重违约。乐山汽车运输公司决定从即日起,解除与球帝公司签订的“云中蝶院”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另查明,2020年2月25日,中城投四川第一工程局公司(原四川流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乐山供电公司支付30,649.89元,摘要为“代球帝、乐山汽车运输公司支付电费”。2020年3月6日,中城投四川第一工程局公司(原四川流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乐山汽车运输公司转款441,000元,摘要为“委托支付借款”。该441,000元用于向四川乐山新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云中蝶院项目工程服务费。
庭审中,球帝公司陈述,乐山汽车运输公司移交的其账号为8028××××1338银行账户内的款项均用于了云中蝶院项目支付办公费用、工资、房租、公务车保险、退房款等工程上使用,并提交了王某通过微信向梁国林发送的云中蝶院项目费用支出费用清单及审核表。
证人王某陈述,王某原是云中蝶院项目的副总经理。虽然中城投四川第一工程局公司提供了一部分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的资料,但其提供的技术人员的证件不符合要求,这是作为施工方应该提供的。
球帝公司、乐山汽车运输公司均陈述,球帝公司已经实际退出了云中蝶院项目,施工单位也不再是中城投四川第一工程局公司,双方未对球帝公司实际履行合同期间投入的相关费用及已完成部分的施工工程量进行结算,球帝公司也未移交回项目相关资料。案涉项目的相关财务资料在康珂萦处,双方均无法联系康珂萦。该院向双方释明,是否申请审计、评估。双方均未向该院提交审计、评估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协议书》《补充协议》的签订系球帝公司与乐山汽车运输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乐山汽车运输公司应为球帝公司指定的施工总包单位办理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球帝公司应自2020年1月1日起,于每月25日前按月足额支付贷款次月贷款利息。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球帝公司、乐山汽车运输公司均未按约履行上述义务,均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本案中,虽然乐山汽车运输公司作为违约方不享有解除权,但考虑到,球帝公司已经实际退出了云中蝶院项目,乐山汽车运输公司、球帝公司均认可上述两份协议已于2020年4月29日解除,该院予以确认。故,《协议书》《补充协议》于2020年4月29日解除。如前所述,乐山汽车运输公司、球帝公司均存在违约行为,合同解除后,乐山汽车运输公司无需双倍返还球帝公司定金,仅需返还球帝公司已支付的定金300万元;球帝公司应返还乐山汽车运输公司移交给球帝公司的资金,即乐山汽车运输公司账号为8028××××1338的银行账户内减少的资金505432.29元(7274.39元+750000元-251842.1元=505432.29元)。
因乐山汽车运输公司、球帝公司未对球帝公司实际履行合同期间投入的相关费用及已完成部分的施工工程量进行结算,经该院释明后,双方均未向该院申请审计、评估,也未向该院提交财务资料,该院无法查清球帝公司实际履行合同期间开工完成部分的施工工程量、收入、支出等情况。而球帝公司主张的水电费30,649.89元、工程服务费441,000元及工人工资等费用共计503,349.89元,系球帝公司实际履行合同期间投入的部分费用,应通过与乐山汽车运输公司之间进行结算后,根据结算情况来确定是否应由乐山汽车运输公司支付给球帝公司,故此球帝公司现要求乐山汽车运输公司在未结算的情况下支付上述503,349.89元的请求不能成立。
关于球帝公司主张乐山汽车运输公司赔偿违约金的问题。如前所述,乐山汽车运输公司、球帝公司均存在违约行为。球帝公司实际履行合同期间开工完成部分的施工工程已实际由乐山汽车运输公司接手,而双方又未进行结算,该院无法综合衡量、平衡双方利益。且球帝公司未举证证明因乐山汽车运输公司的违约行为给球帝公司造成的损失高达500万元。故,球帝公司主张乐山汽车运输公司赔偿违约金500万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球帝公司可在双方结算后,根据结算情况,另行诉讼。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四川省乐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球帝实业成都有限公司定金300万元;二、球帝实业成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四川省乐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款项505,432.29元;三、驳回球帝实业成都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四、驳回四川省乐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90,820元,由球帝实业成都有限公司负担67,135元,四川省乐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3,68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28元,由球帝实业成都有限公司负担4,426元,四川省乐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元。
二审中,乐山汽车运输公司提交了顺丰速运的签收信息,拟证明2020年4月29日乐山汽运公司向球帝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合作开发合同的通知书》,球帝公司于2020年5月6日签收成功。
球帝公司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
球帝公司提交2020年6月17日《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注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编号511100201904030101S)的公告》,拟证明直至2020年6月17日之前,乐山汽车运输公司未与前施工单位乐山新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理完毕合同纠纷,根本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因此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原因是乐山汽车运输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并非是球帝公司没有指定施工单位而导致。
乐山汽车运输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不予认可,且不能达到球帝公司的证明目的。
本院认证,乐山汽车运输公司、球帝公司提交的前述证据均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均予采信。
乐山汽车运输公司认可案涉项目最终是由该公司自行开发。
鉴于球帝公司一审中起诉要求乐山汽车运输公司既双倍返还定金600万元,又要求其支付违约金500万元。经征询球帝公司是选择定金罚则还是选择违约金,球帝公司陈述其选择定金罚则。
一审法院采信证人王某的证言不当,故一审判决事实部分表述王某陈述的内容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本院经审理查明:中城投西部建设集团(四川)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变更前的原名称为:四川流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1日案涉“云中蝶院”施工许可证管理初次办理,2020年1月19日“云中蝶院”施工许可证管理变更办理被退回。
2020年4月29日乐山汽运公司向球帝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合作开发合同的通知书》,球帝公司于2020年5月6日签收。
2020年6月17日《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注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编号511100201904030101S)的公告》载明:“云中蝶院”项目位于乐山市中心城区,因项目工发调整甲方建设单位(四川省乐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乙方施工单位(乐山新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协商解除合作关系,建设单位已与新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现建设单位四川省乐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我局申请注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编号511100201904030101S)。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审查,同意注销“云中蝶院”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编号511100201904030101S)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该施工许可证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各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乐山汽车运输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收到球帝公司起诉状副本。球帝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收到乐山汽车运输公司反诉状副本。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余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球帝公司返还乐山汽车运输公司505,432.29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乐山汽车运输公司是否应当返还球帝公司定金3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首先,球帝公司(甲方)与乐山汽车运输公司(乙方)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为甲方办理其指定的建设单位施工许可证一份,且乙方办理好施工许可证后,工程项目现场移交完成时,甲方支付一笔前期发生的工程项目费用。土地款支付方式,第一次付款为该项目按甲方指定的施工总包单位办理并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款比例为35%;前期费用支付方式,第一次付款为该项目按甲方指定的施工总包单位办理并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次支付最迟不能低于2020年1月15日前)付款比例为27%。”前述约定表明,乐山汽车运输公司先为球帝公司指定的施工单位办理并取得施工许可证5个工作日内,球帝公司才应当支付土地款和前期费用。因此,乐山汽车运输公司将案涉项目原施工单位乐山新亚星建筑有限公司的施工许可证办理变更为球帝公司指定的施工单位原四川流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许可证,是其合同的主要义务;其次,在乐山汽车运输公司未办理变更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球帝公司委托原四川流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向乐山汽车运输公司转账支付了300万元,案涉《补充协议》第七条约定该笔300万元作为球帝公司向乐山汽车运输公司支付的定金。乐山汽车运输公司上诉主张球帝公司支付前期费用中的300万元最迟不得晚于2020年1月15日,球帝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才支付300万元,已迟延履行一个半月。鉴于《协议书》第五条约定支付第一笔前期费用最迟不能低于2020年1月15日,但前提是乐山汽车运输公司就案涉项目按球帝公司指定的施工总包单位办理并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才具备支付款项的条件。在球帝公司指定的施工总包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球帝公司不负有支付土地款和前期款项的义务,故球帝公司未在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第一笔前期费用,并不构成违约。再次,按照《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球帝公司须于2020年4月28日前履行完成以下款项的支付:1.在《协议书》基础上,履行完成支付乐山汽车运输公司1054万元。2.支付2020年1-4月份乐山汽车运输公司以项目地做抵押的贷款利息78万元。从该条约定可知,球帝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前支付1054万元和贷款利息78万元均不能脱离《协议书》约定的支付款项的前提条件,即球帝公司支付款项仍然是由其指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为前提。乐山汽车运输公司主张之所以未能办理变更施工许可证是球帝公司未指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在案证据即2020年1月10日球帝公司与原四川流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乐山云中蝶院项目开发建设合作协议》、四川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显示乐山汽车运输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云中蝶院”施工许可证管理变更办理被退回、2020年2月28日乐山汽车运输公司与原四川流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2020年6月17日《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注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编号511100201904030101S)的公告》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未能办理变更案涉施工许可证,并非是球帝公司未指定施工承包方的原因导致。乐山汽车运输公司在一审中申请该公司在“云中蝶院”项目的副经理王某到庭作证,其证言与已查明的事实不一致,本院不予采信。对乐山汽车运输公司的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最后,由于乐山汽车运输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才注销“云中蝶院”项目原施工单位乐山新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许可证,在此之前,即2020年4月29日该公司向球帝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以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协议》,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致使球帝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不享有法定解除权。鉴于球帝公司提起本诉及乐山汽车运输公司提起反诉均是主张合同解除后的后果,即表示不再继续履行案涉《协议书》《补充协议》,故本院认定球帝公司与乐山汽车运输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协议》于乐山汽车运输公司的反诉状副本送达球帝公司之日即2021年8月23日协商一致解除。一审判决认定球帝公司与乐山汽车运输公司均认可前述合同解除时间为2020年4月29日,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予以纠正。根据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乐山汽车运输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球帝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本案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一审判决乐山汽车运输公司应当返还球帝公司的定金300万元,球帝公司并未提起上诉,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适用法律虽然存在瑕庛,但判决结果正确,故对乐山汽车运输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四川省乐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乌建英
审 判 员 余 遥
审 判 员 聂佳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唐燕群
书 记 员 吴秋芸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条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