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14940号
原告:中海外城开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
法定代表人:谈健康,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0年3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外城开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中海外城开建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海外城开建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海外城开建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5元,由原告中海外城开建工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焱彬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