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3民初873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工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乌江园区4-78号。
法定代表人:钱春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长洲,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句容远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宝华镇仙林东路18-1。
南京工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句容远融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作出(2020)苏1183民初873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句容远融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0000元。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句容远融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000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句容远融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 静
人民陪审员 张 鹰
人民陪审员 罗 晨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