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3民初873号之二
原告:南京工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乌江园区4-78号。
法定代表人:钱春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长洲,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远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宝华镇仙林东路18-1。
原告南京工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句容远融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后原告南京工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工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30元(已减半),保全费39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610元,由原告南京工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吴 静
人民陪审员 张 鹰
人民陪审员 罗 晨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文秀